街道办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限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原件2份);
6、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