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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的璧山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县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市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承担县政府交办的街道、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
(三)承担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承担由县政府组织制定的县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依法核发划拨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依法核发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街道、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地理信息成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六)承担规范规划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规范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按规定权限审查城乡规划设计、测绘单位资质。承担城乡规划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地图审查工作。承担规划、测绘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负责规划测绘档案和信息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定城乡规划和测绘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测绘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和测绘的科研、科技合作交流以及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制定。
(十一)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