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365bet平台棋牌! | 站内搜索: |
渝府办发〔2014〕154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许可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虚报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人员的。 (二)规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或因其他编制质量问题导致经召开多次评审会仍不能通过的。 (三)在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规划文本和图纸内容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的; 2.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确定的规划编制或规划修改条件的; 3.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明显不匹配的; 4.图文、图表关键内容不一致的;5.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的; 6.现状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建设情况、规划许可等基础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7.地质灾害情况出现严重错误的; 8.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显不合理的。 第六条 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在建筑(市政)设计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造成违法建筑的; (四)同期向建设单位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给建设单位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的; (七)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数据、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3.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 4.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而交付使用的。 (三)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 (四)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擅自建设的;2.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 3.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形成违法建设的; 4.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修建学校、车库、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 5.违法建设间距不足或侵占道路红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绿地等的; 6.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群众大规模信访、集访的。 (五)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擅自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不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含城乡规划诚信信息库)和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信用信息代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中发现,有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 5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二)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制作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有关材料移交城乡规划档案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并建立与工商、证监、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征信机构的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的当日,将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公布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 5 目、第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公布期为长期。 公布的信息为: (一)单位、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良信用情形经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撤回公布。 第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单位、机构或个人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本办法进行诚信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纳入城乡规划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