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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向上级单位申报审查及其他原因需要中止办理的,协办部门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函告,由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办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当排除中止办理原因后,由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同意方案设计的,应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第8个工作日)
(六)审查决定。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并联审查的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附上相关批准文书;审查不同意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同意的原因。(第15个工作日)
(七)通知与办结。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窗口领取。申请人应持受理凭证领取相关材料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经办结。(第1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首问负责制
主办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根据办事指南做好各项咨询与解答;对于无法准确答复的事项,应当即联系各协办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解答,使来访者得到满意的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第八条 行政服务指导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水务、民防、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提出行政服务指导的申请,相关协办部门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报建阶段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行政服务指导形式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